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爱义学校与被上诉人毛慧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爱义学校,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莲花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3480388-7。法定代表人赵义良。委托代理人刘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志聪,该学校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慧,女,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翠路桂芳园*期**号楼*单元205,身份证号4301241980********。委托代理人陈纪纲,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爱义学校(以下称爱义学校)为与被上诉人毛慧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劳)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毛慧与爱义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关于休假请假的问题,爱义学校主张毛慧请事假7个月,没有证据支持。毛慧的产假期间为2009年6月9日至2009年10月26日,事假期间为2009年10月27日至2010年1月31日。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爱义学校认为毛慧未及时领取工资的原因是因其回老家休假,责任在于毛慧方。爱义学校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工资发放周期内发放工资,其所称因毛慧未及时确认导致无法发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认定爱义学校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爱义学校主张毛慧在休假期限届满没有主动回去复职与实际情况不符。虽然毛慧未回去销假,但爱义学校亦未作出解除决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因爱义学校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毛慧2010年8月22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爱义学校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对此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爱义学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爱义学校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爱义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