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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商初字第615-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甲、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甲,张某某,王乙,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打印份)校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龙商初字第615-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甲。被告:张某某。被告:王乙。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甲、张某某、王乙、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甲名下的坐落于天河镇筑成村房产(所有权证号:028882,地号:g-17-203)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因被告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甲名下的坐落于天河镇筑成村房产(所有权证号:028882,地号:g-17-20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管纪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