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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俞某甲。委托代理人方伟龙、郑浩军。被告劳某。委托代理人潘学军、潘志刚。原告俞某甲诉被告劳某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浩军,被告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女一子,一子已亡。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不和。2010年10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被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目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被告劳月红辩称:原、被告虽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些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绍兴县福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名俞某乙,已上高中一年级,现与被告共同生活;2002年曾生育一子,后亡。婚后因被告与公婆关系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而致夫妻不和。2010年9月17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便离家外住,并于2010年10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此后,夫妻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10)绍民初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夫妻生活,已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目前夫妻间虽因故发生矛盾致夫妻不和,但分居时间较短,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沟通,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某甲要求与被告劳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