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某涛与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涛,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二初字第00266号原告:罗海涛。委托代理人:XX刚,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正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涛诉被告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涛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罗海涛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