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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二曲镇镇东村委会与肖某某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镇镇东村委会,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二曲镇镇东村委会。被执行人:肖某某。本院在执行二曲镇镇东村委会与肖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总额30000元,已执行元,剩余元。因被执行人肖某某无财产执行能力,分期给付案件款。且其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武文科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