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6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献富,徐洋,淮南市祥发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0766号原告:周献富,男,1967年12月生,汉族,淮南市人,国投新集口孜东矿干部,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淮路东村19号,身份证号:340402196712260274。委托代理人:孙巷,男,1980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统建楼1单元8号。被告:徐洋,男,1982年8月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68号。被告淮南市祥发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发汽车出租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苏畅,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490628-0,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田家庵区洞山中路48号司法局大楼西单元6楼。负责人:高久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献富与被告徐洋、祥发汽车出租公司、安邦保险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献富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献富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献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周献富负担。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