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总额61346元,已执行元,剩余元。因被执行人杜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分期给付执行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武文科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