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周至县支行与宋某某、解某某、赵某某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周至县支行,宋某某,解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周至县支行。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解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周至县支行与宋某某、解某某、赵某某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总额5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剩余4000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强制扣划银行存款给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2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武文科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