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煜诉薛旭、邓先崇、陈秀美、成都开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夏黎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煜,薛旭,邓先崇,陈秀美,成都开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夏黎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909号原告吴煜,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代理人李长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力群,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旭,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邓先崇,男,汉族,1953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陈秀美,女,汉族,1950年7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开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程龙。被告夏黎黎,女,汉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煜诉被告薛旭、邓先崇、陈秀美、成都开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夏黎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煜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煜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