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超骏齿轮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超骏齿轮有限公司,罗日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39号申请人深圳市超骏齿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采枢,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日耀,男。申请人深圳市超骏齿轮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7月5日作出的深龙横劳仲案(2011)15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超骏齿轮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超骏齿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超骏齿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超骏齿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