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商终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绍兴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董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何尧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灿。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绍兴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虽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