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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漳执行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邓之庄、陈善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之庄,陈善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邓之庄,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善添,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邓之庄与被执行人陈善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漳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善添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之庄于2011年8月29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系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善添所有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自××幢(房屋产权证证号:漳房02418),但目前尚不具备交付评估拍卖条件。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赖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