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邓如玉、叶甲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如玉,叶甲渊,乐天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邓如玉,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叶甲渊,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漳平市实验中学教师,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乐天赋,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漳平市新民小学保安,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如玉与被执行人叶甲渊、乐天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漳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甲渊、乐天赋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如玉于2011年8月16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系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甲渊、乐天赋工资收入已被另外执行案件扣留并提取,本案等待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叶甲渊、乐天赋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赖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