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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张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聊城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崔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