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张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聊城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崔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