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甲申请执行马某某、王某乙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68号申请人王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现服刑于陕西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系马某某之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甲申请执行马某某、王某乙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此案件执行标的4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马某某、王某乙无有现金支付,表示愿意以家中现有座北向南两间平房抵债,申请人亦表示同意,且此案已实际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周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马朝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