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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甲申请执行马某某、王某乙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68号申请人王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现服刑于陕西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系马某某之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甲申请执行马某某、王某乙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此案件执行标的4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马某某、王某乙无有现金支付,表示愿意以家中现有座北向南两间平房抵债,申请人亦表示同意,且此案已实际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周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马朝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