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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申请执行袁康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02-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5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本院在执行宋某某申请执行袁康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共计59965.3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3170元,执行费847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未民桥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0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