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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西亮与赵喜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西亮,赵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中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冯西亮。被执行人赵喜凤。本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喜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赵喜凤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3号16号楼东4单元XX号的房屋所有权办理到冯西亮的名下(身份证号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