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西亮与赵喜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西亮,赵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中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冯西亮。被执行人赵喜凤。本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喜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赵喜凤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3号16号楼东4单元XX号的房屋所有权办理到冯西亮的名下(身份证号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