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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冯爱华、刘涛与黄俐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华,刘涛,黄俐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129号原告冯爱华。原告刘涛,与冯爱华系夫妻关系。被告黄俐俐。原告冯爱华、刘涛诉被告黄俐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爱华、刘涛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何家沟居委会建工集团个体公寓2-1-1号房屋1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十房商字第00803号)。原告刘涛用溪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俐俐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何家沟居委会建工集团个体公寓2-1-1号房屋1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十房商字第00803号)的过户和抵押手续。二、冻结原告刘涛所有的溪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的过户、担保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京郧审判员  王爱武审判员  徐照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