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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法定代表人邵义伟,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祉。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古堰路恒星城二期二栋二楼五号。法定代表人张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