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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德中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德中商初字第42号原告: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定代表人:贾红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华,该公司职员。被告: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漓江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20元,减半收取19960元,由原告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玉鹏审判员  杨文杰审判员  郑卫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泮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