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桂萍与焦现超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桂萍;焦现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42号原告:李桂萍,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焦现超,男,住齐河县。原告李桂萍与被告焦现超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李桂萍于2011年11月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焦现超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焦现超拥有的位于齐河县的两套住房,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