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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车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冀 明审 判 员  王亚锋人民陪审员  居振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锋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