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车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冀 明审 判 员 王亚锋人民陪审员 居振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锋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