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为顺与叶崇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王信强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邵列云审 判 员 叶黎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