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为顺与叶崇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王信强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邵列云审 判 员  叶黎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