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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袁美专与石燕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袁美专;石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燕燕。上诉人袁美专因与被上诉人石燕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