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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某某、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辛某某。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某某、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总额30000元,已执行元,剩余元。因被执行人辛某某房屋抵押担保,查封辛某某房屋,评估、拍卖给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武文科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