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田某甲、张某某、田某乙、田某丙与田某丁、吴许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甲,张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吴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乙。申请执行人:田某丙。被执行人:田某丁。被执行人:吴许宁。本院在执行田某甲、张某某、田某乙、田某丙与田某丁、吴许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总额500元,已经冻结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武文科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