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温刑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朱亚飞、李展抢劫罪,王某、李某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亚飞,李展,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刑终字第79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亚飞。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展。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1年1月26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亚飞、李展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作出(2011)温鹿刑初字第9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亚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10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朱亚飞因怀疑陈某在为其修理的电脑里安装了远程监控的病毒,导致其在网上赌博时输了很多钱,遂与被告人李展商谈后,以修理电脑为由,将陈某诱骗到温州市鹿城区洪殿新村25幢406室其租住处,朱、李质问陈并在陈否认后殴打了陈。当日下午3时许,朱亚飞纠集被告人王某、李某及“文波”(另案处理)等人到上述地点,继续质问陈某,陈否认后遭到了朱亚飞、李展、王某、李某等人的殴打,朱亚飞还用砍刀背敲陈某的后背,李展用榔头柄敲打陈某。当晚7时许,朱亚飞指使王某等人押陈某至温州市龙湾开发区一山脚偏僻处,继续质问、殴打陈。次日凌晨1时许,朱亚飞叫赵大鹏(另案处理)等人将陈某转移至鹿城区水心街道水心柑组团12幢101室谢某住处扣押,后王某、李某因事离开。当日上午7时许,朱亚飞、李展及赵大鹏等人又将陈某带到朱亚飞租住处,强迫陈在朱的电脑上安装远程监控程序(即监偷别人账号与密码),陈某被迫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在网上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相应软件予以安装,蒙骗朱亚飞等人。期间,朱亚飞、李展等人发现并劫取陈某的银行卡,李逼陈说出卡的密码,并在网上查询得知其中一张银行卡内有人民币2万余元。接着,李展见陈某还未安装好软件,再次殴打陈致其嘴唇破裂。同月19日凌晨1时许,朱亚飞、李展等人将陈某转移至鹿城区南亚花园C5幢102室李展租住处。当日中午11时40分许至晚11时53分许,陈某农行卡内的钱被朱亚飞及“李龙”等人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山支行江滨路分理处、鹿城支行西站分理处、中山支行江滨路分理处的自动柜员机上,以转账方式先后三次将共计9000元人民币转入严某账户,为朱亚飞购买网络“银子”;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中山支行十八家分理处的自动柜员机上,先后九次提取人民币共计15900元。同月20日中午12时许,陈某趁朱亚飞、李展等人睡觉之机逃脱。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上唇1.5cm创疤(其中皮肤1.5cm,唇红0.3cm),双上肢及背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关于其被朱亚飞、李展等人带到朱亚飞、李展家里等处扣押、殴打,还抢走其银行卡、手机等物,李展逼迫其说出卡的密码,后卡内的存款被取走。其中王某在朱亚飞家看管并殴打其,王某等人还带其至龙湾一小山坡,再对其殴打。案发后,朱亚飞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还给其,并称卡内的钱被朱亚飞、李展各用了1万余元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魏某关于陈某经其介绍,到朱亚飞家修过电脑,朱怀疑陈在电脑里做手脚,叫其到朱家,朱责问陈在其电脑里装了病毒,害朱输了很多钱,陈否认,朱亚飞、李展、王某及李某等人殴打了陈的证言;证人谢某关于朱亚飞打电话给其,说有几个朋友玩迟了,到其家坐一会儿,后朱亚飞的朋友到其家的证言;证人严某关于其银行卡里有三笔转入人民币9000元,而该卡被冻结,其在网上打游戏时,朱亚飞与其在网络上有买“银子”交易的证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对陈某的伤情鉴定结论;有关银行交易明细和信息查询、朱亚飞的前科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和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朱亚飞、李展、王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原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亚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李展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被告人朱亚飞、李展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24900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原审被告人朱亚飞上诉称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朱亚飞上诉称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与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和证人严某的证言及上诉人朱亚飞、被告人李展的供述相悖,不予采信。朱亚飞、李展仅凭怀疑被害人在电脑里安装了病毒,就非法拘禁、殴打被害人,劫取其银行卡,逼迫其说出密码,后银行卡内的钱款在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期间通过转账和取现的方式被取走。虽然目前“李龙”尚未归案,对如何取钱和钱款如何分配的细节无法具体认定,但朱亚飞、李展均应对被害人被劫取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亚飞结伙原审被告人李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拘禁和使用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王某、李某受他人指使,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朱亚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王某、李某在非法拘禁期间有殴打情节,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亚飞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与法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 娜审判员 林 晨审判员 袁骁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赵东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