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洪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1号申请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申请人:洪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范某某与被申请人洪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现停泊在岱山县衢山镇小岙码头“浙岱渔运9904”号船,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5000元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范某某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洪某某所有的现停泊在岱山县衢山镇小岙码头的“浙岱渔运9904”号船;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或申请人提供35000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洪某某负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凌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岚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1号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洪某某所有的“浙岱渔运9904”号船。现将该船在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小岙码头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1号:本院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作出(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1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小岙码头的“浙岱渔运9904”号船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项:一、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三、对该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1年11月3日(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2、本院2011年11月3日(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1号扣押扣押船舶命令壹份。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