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天执民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吉可与汤志勇、汤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吉可,汤志勇,汤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许吉可,农民。被执行人:汤志勇,农民。被执行人:汤小勇,成年,教师。本院在执行许吉可与汤志勇;汤小勇(2011)台天执民字第5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志勇;汤小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45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佩华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