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任德贤与陶贵昌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贤,陶贵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商初字第875号原告任德贤。被告陶贵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贤与被告陶贵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捷达轿车一辆(车牌号鲁V×××××)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陶贵昌银行存款(债权)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