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鱼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沈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沈某。本院在执行王某诉李某甲、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庆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