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陇县段家峡水库灌溉管理处诉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县段家峡水库灌溉管理处,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陇县段家峡水库灌溉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魏忠厚,任主任。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旭,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陇县段家峡水库灌溉管理处诉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1年11月27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150000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前给付陇县段家峡水库灌溉管理处工程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