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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紫涵与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紫涵;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969号原告赵紫涵,女,200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艳霞,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苗丽梅,女,汉族。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定代表人童新利,主任。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div>负责人张彦顺,组长。原告赵紫涵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强村)、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自强村二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紫涵诉称,原告母亲张艳霞系自强村**村民,原告自出生后即取得村民资格,成为自强村一名合法的村民。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年终分红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9月征地款30000元,2010年租地款2000元、分红款1500元。本院认为,2006年西安市进行城中村无形资产改造。7月1日,自强村全体村民户口依据城中村改造文件统一转迁为城镇居民户口。2007年4月3日,自强村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并于当日发出公告,决议“自强村股权确定日为2007年4月30日24时止;具有本村合法村民(享受年终村民分红待遇)的村民为股权有效登记范围”。2010年8月9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撤销自强村行政村,以原区域规模设立丹凤门社区。自强村在改制前,其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是合二为一的,改制后,原集体组织的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发生分离。自强村虽撤村建居,成立丹凤门社区,但新的经济实体即原自强村债权债务承受人股份制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至今尚未登记成立。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可待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另行主张相关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紫涵的起诉诉讼费638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虹代理审判员 沈 颖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