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阎立朝诉被告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立朝,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阎立朝,男,1928年9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王一筱,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兴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雅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群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志坚,该公司人力资源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立朝诉被告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立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立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楚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