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诉执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伍志国与田在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志国,田在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初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伍志国,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田在善,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伍志国与被执行人田在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伍志国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2011)武诉执初字第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在善(1)向伍志国支付借款12万元,(2)并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向伍志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0)武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周柱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明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