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段鸿溪与郭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鸿溪,郭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段鸿溪,女。被执行人郭伟,男。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法定代表人宋佳佳。段鸿溪与郭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证执字第2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鸿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共计596850元,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鸿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4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