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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段鸿溪与郭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鸿溪,郭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段鸿溪,女。被执行人郭伟,男。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法定代表人宋佳佳。段鸿溪与郭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证执字第2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鸿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共计596850元,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鸿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4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