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港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优雅投资有限公司、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港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优雅投资有限公司,鞠飞,赵忠敏,曹力婕,郑锴,李欣,邹巧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601号原告青岛港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港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胡兆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军,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优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办事处南庄一号。被告鞠飞,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赵忠敏,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曹力婕,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郑锴,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李欣,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邹巧利,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原告青岛港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优雅投资有限公司、鞠飞、赵忠敏、曹力婕、郑锴、李欣、邹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在上述地址找到被告青岛优雅投资有限公司、鞠飞、赵忠敏、曹力婕、郑锴等人。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未能查找到,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港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297元,(原告已预交),收取0元,退原告78297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