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与张恩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张恩付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局局长。被告:张恩付原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张恩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张恩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2元,减半收取57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