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翰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申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川翰铭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申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519号原告四川翰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娜。被告成都申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用。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翰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申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翰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成都申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货款110000元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翰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翰铭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申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货款110000元撤诉。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