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朝松与王朝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2270号原告:王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芮长佳,合肥市少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件者。委托代理人:芮君,合肥市少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件者。被告:王某乙,农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