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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正红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红,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彭正红,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阳秀,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阳熙梅,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一般授权。被告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法定代表人周立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耿宁洁,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一般授权。原告彭正红与被告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正红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正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正红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