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郓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宪宾与何明亮、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宪宾;何明亮;李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王宪宾,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孔祥乾,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明亮,职工。被告李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宾与被告何明亮、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宪宾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宪宾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