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诉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彭方林与王怀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方林,王怀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武诉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彭方林,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个体业主,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怀行,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个体业主,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彭方林依据已生效的(2008)武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怀行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彭方林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武诉执字第3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明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