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雷诺传媒机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雷诺传媒机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三圣乡万福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鹏之,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雷诺传媒机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51号。法定代表人雷章明,四川雷诺传媒机构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三圣公司)诉被告四川雷诺传媒机构有限公司(简称雷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