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深圳依步达服饰有限公司与林雪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依步达服饰有限公司;林雪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深圳依步达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市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动漫园)4栋304—305室。法定代表人:许飞。委托代理人:杨圣华,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雪峰,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海丰县。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12日签订一份《FOB加工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服装,合同价款共人民币(下同)93100元,价款含17%的增值税,被告出货前必须提供17%的增值税票。2010年6月13日原告支付合同价款30%的定金28000元给被告,2010年8月10日支付货款77326元给被告,二次共付款105326元。被告发货后没有按约定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增值税发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5304元和路途损失76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林雪峰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给原告深圳依步达服饰有限公司损失1万元。二、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0.5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春婵审 判 员 :吴海英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巫文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