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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乐山宏浩钢铁炉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全县宏浩钢铁炉料有限公、芦山县宏浩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博宇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乐山宏浩钢铁炉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全县宏浩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芦山县宏浩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博宇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峨眉山市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清音桥红华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周晓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山宏浩钢铁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牛石镇。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天全县宏浩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青石乡。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山县宏浩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龙门乡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博宇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鑫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蔚蓝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峨眉山市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乐山宏浩钢铁炉料有限公司、原告天全县宏浩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芦山县宏浩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博宇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鑫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的处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作为裁判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琦代理审判员  罗毅代理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