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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某;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036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桑某,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胡某诉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桑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桑某所有的安阳县水冶镇黎城街房产三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