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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238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詹婷与陈礼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刘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383-1号原告四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林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与被告刘世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备案登记在被告刘某某购买的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4栋E3层31001、31002、31003、31005(合同备案号:87560)房屋、31004房屋(合同备案号:87556)、31006、31007、31008、31009房屋(合同备案号:87562)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858691.59元。案外人四川省展览馆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32号1幢-1层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的保全、担保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备案登记在被告刘某某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4栋E3层的31001、31002、31003、31005(合同备案号:87560)房屋、31004房屋(合同备案号:87556)、31006、31007、31008、31009房屋(合同备案号:87562),保全限额1858691.59元;二、查封担保人四川省展览馆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32号1幢-1层的房屋(权0351251,建筑面积2567.0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克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熔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