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岐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尹某玉与王某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尹某玉;王某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岐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尹某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平,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尹某玉与被执行人王某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岐经调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某平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尹某玉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以4000元和解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款已领取,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6)岐经调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文翠执行员 席 蛟执行员 张增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应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