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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尹某玉与王某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尹某玉;王某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岐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尹某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平,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尹某玉与被执行人王某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岐经调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某平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尹某玉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以4000元和解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款已领取,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6)岐经调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文翠执行员  席 蛟执行员  张增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应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