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涪法民初字第045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瑞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兵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瑞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涪法民初字第04527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26866-X,住所地:涪陵区新华西路53号。法定代表人罗培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隆怀明,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兵,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512301197610016912,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官桥村5组。案由:修理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鲜 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在红 关注公众号“”